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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有约”公益普法十:不可不知的劳动关系问题

2020-02-17 10:30:35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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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 当前,处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的关键时期,为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木兰有约”普法团队特制作本期专题。


第十期视频

普法人:梁俊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武文文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周国锡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一、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相关问题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一: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和被隔离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与此同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二: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职工因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未及时返岗的,不能按旷工处理,应视情况分别对待:

1.带薪年休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协商待岗。

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问题三:春节假期不能休假职工工资的发放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一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的通知》第一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第二条等规定: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2月2日24时前),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延迟复工日(2月3日至2月7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正常工资。

问题四: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问题五:政府规定的疫情休假期满后,职工不愿意回来上班如何处理

企业应首先了解职工不回来上班的原因,排除生病等其他客观原因,如职工主观上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则及时与职工协商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协议,并办理离职手续。为避免聚集,可以考虑采用远程视频或其他可视化的形式进行,并邮寄相关法律文件。

问题十:关于职工权益维护时效的规定

双方存在劳动争议,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应承担民事、行政责任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应承担刑事责任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3]26号)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为: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提醒

依法保障企业和劳动者权益,共度时艰,抗击疫情。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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