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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有约”公益普法十四:新冠肺炎疫情下国家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2020-02-22 20:39:10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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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 为了帮助企业顺利度过新冠肺炎疫情这个特殊时期,国家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现在请看看“木兰有约”法治宣讲团的志愿普法人是怎么说的。


第十四期视频

普法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天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闵红叶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俊萍

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第8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的公告》(2020第9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第1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第4号)

河北省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1.2020年2月7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尽快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针对疫情防控“三个公告”的紧急通知》(冀财税〔2020〕7号)

2.2020年2月12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关于落实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十条税收措施的通知》(冀财税〔2020〕6号)

针对企业优惠政策具体内容有哪些?

1.企业统一购买防疫物资的支出计入劳动保护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2.延长申报纳税期限至2月28日。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8.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需要明确的几个范围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第一类: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第二类:相关重要生活必需品。

第三类:相关重要生产物资。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财税〔2016〕36号)

疫情期间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全国各地物资、各种形式的捐助不断,针对这类企业和个人的捐助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3.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另外针对个人在这次疫情期间的防护救治国家也给予了税收支持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不包括现金)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提醒

深入及时地了解相关税务政策,合理合法减税降费。

国家在疫情期间推出各项税收政策的目就是在疫情防控中支持受疫情严重的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和经营,对于众多企业无疑是雪中送炭。我们合理利用相关政策就能在抗疫的同时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税收政策,尽快恢复生产经济。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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