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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有约”法治宣讲之十二:面对疫情,如何防治医疗废物污染环境

2020-02-17 21:04:36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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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会产生大量的医疗废物,如何处理,这是个不小的问题,看看“木兰有约”是怎么从法律层面为大家做解析的。

第十二期视频

普法人:

徐翠翠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肖 蘅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张运鸿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医疗废物是危险废物的一种,被列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首位,其最大的危害在于原微生物造成的传染性,其所含的致病细菌及病毒是普通生活垃圾的数十倍、乃至上千倍,如果处置不当,会对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造成污染,甚至可能造成疾病的传播和扩散。

疫情期间,高度感染性医疗废物数量激增,生态环境部、各地生态环境厅纷纷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严防二次交叉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一、医疗废物管理有法可依

(一)明确医疗废物的范围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二)严格规范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二、行政责任

(一)监督管理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2020年1月2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指导各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

3.疫情发生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第一时间制定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应急预案》,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环境监管保障体系。

(二)行政处罚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节选):

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三、刑事责任

1.《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节选):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的。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节选):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3.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第六条 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4.近日河北省高级法院、河北省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对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严惩。

四、木兰提醒

1.典型案例 2019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医疗垃圾的黑色产业链,某些企业竟然回收一次性注射器、输液瓶等医疗废物进行再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严重污染环境,加工出来的网袋等生活日用品和儿童玩具等产品流入社会后,危害人体健康。

目前,河北省司法机关已经介入案件调查,将对辖区内的涉案当事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环境保护法》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线索可直接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12369进行举报,也可以拨打公安局110报警电话,由各地公安机关环保大队依法进行处理。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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