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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有约”公益普法七: 理性面对疫情,暴力伤医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0-02-16 20:24:28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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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 疫情让大家身体健康受到影响的同时,心理和生活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那么就医时,应该怎样做才会不触犯法律呢。

第七期视频

普法人:

陈朝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武文文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刘红欣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2020年1月30日,武汉市四医院发生感染科病房殴打医务人员事件,打人者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3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此事件作出回应:

我们对这种暴力伤医行为表示强烈谴责,坚决支持依法打击,切实保障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医疗秩序。医生守护着我们的生命和健康,我们要共同关心医生、爱护医生。

一、民事、行政责任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暴力伤医涉及的刑事犯罪罪名有: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木兰有约”普法团队友情提示您:暴力伤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湖北省公安厅发布的通告,抗疫期间,严厉打击以下涉医违法犯罪活动:

1、各大医疗机构及其留置观察点是对抗肺炎疫情、挽救群众生命的最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2、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所向他人吐口水,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起哄闹事、无事生非、随意滋扰医疗机构等寻衅滋事行为,造成医疗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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