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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有约”公益普法六:严禁捏造、散布防疫用品、 民生商品涨价信息

2020-02-16 20:23:12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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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 疫情防控面前,防疫用品、民生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会受到一定影响,那么作为消费者该怎样面对这些情况呢。

第六期视频

普法人:

王荣菊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秀娟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张月肖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连日来,就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上出现的不良商家哄抬价格现象,包括河北在内的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纷纷出台“哄抬价格”认定意见。

2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出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但会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节选如下:

1.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经营者有捏造或者散布的任意一项行为,即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2.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虚构购进成本的;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3.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散布涨价信息: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4.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5.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6.国家有关部门宣布疫情结束之日起,本意见自动停止实施。

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就河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启动后的价格违法行为、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作出指导意见(节选)如下:

经营者销售防疫用品或生活必需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哄抬价格:

(一)2020年1月24日之前进货的在售和库存商品,以2020年1月24日销售价格为基准,涨价幅度超过30%的;

(二)经营企业进货价格上涨导致销售价格上涨,商品进销差率大于2020年1月24日(24日未销售的按24日之前)的进销差率的;

(三)所售商品没有或不能提供进货发票,以2020年1月24日销售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和进销差率为基准,超过进销差率或超过销售价格30%的。

三、其他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刑事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五、提醒

1.疫情阻击战中任何个人、企业等哄抬物价,都是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违法行径,请严格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2.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从严从快查处,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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