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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有约”公益普法五:制造、散布、传播谣言需承担法律责任

2020-02-16 20:20: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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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 疫情防控仍在继续,互联网各类信息蜂拥而至,如何理性面对,怎样传播正能量,“木兰有约”来告诉大家,如何助力快速战胜疫情。

第五期视频

普法人:

李学境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付彬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齐秀敏 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

当前,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社会各界纷纷投入抗击疫情的行动中。但一些网民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甚至制造传播谣言,这里给大家敲敲警钟:制造、散布、传播谣言需承担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如果散播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四、提醒

1.一定要从官方途径了解疫情信息,切勿相信、转发微博、贴吧、微信等互联网自媒体平台上出现的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更不要编造、发布不实信息。

2.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

来源:
责任编辑:王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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