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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有约”公益普法四:爱心捐助认准正规渠道,不法募捐涉嫌诈骗罪

2020-02-16 20:18: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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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 疫情当前,每位中国人都希望奉献自己的力量,那么捐款、募捐应该注意到哪些呢?“木兰有约”来告诉大家。

第四期视频

普法人:

李奋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冯志毅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徐文莉 国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一、疫情期间爱心捐助请认准正规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二、不法募捐涉嫌诈骗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国家反诈中心提醒

爱心捐助要认准正规捐赠渠道,可以向依法成立并向民政部门申请获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全国各级红十字会进行捐助,慈善组织及公开募捐备案信息,可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网址:http://t.cn/RNg0exm)、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chinanpogov)查询。

来源:
责任编辑:王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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