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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有约”公益普法二:疫情措施,诉讼不能正常进行的如何应对

2020-02-14 21:32:12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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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 疫情期间,会有发布和出台部分应对疫情的政策和措施,那么如果因为这些导致诉讼不能正常进行该如何应对呢?请看视频,“木兰有约”的志愿者帮您解答。

第二期视频

普法人: 孟亚楠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姜秋实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吕俊萍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向法院申请顺延,但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引导诉讼案件当事人利用移动微法院平台,通过跨域立案、电子缴费、网上开庭、网络查控等方式,办理立案、审理、执行等业务。

四、河北省多地法院下发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工作的通告,主要内容如下:

1.广大市民有诉讼需要的,建议通过河北法院诉讼无忧网(http://sswy.hbsfgk.org:7080/)、河北移动微法院等网络方式办理立案、缴费、阅卷、质证等事项。

2.本地市民需要到武汉或其他疫区立案的,建议采用“家门口起诉”新模式,可在市里任何一家法院就近实现跨域立案,实现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

3.有开庭安排的市民或疫区当事人,建议向主审法官申请网上开庭,最大程度减少外出,防止感染。

4.必须到现场开庭的,请带好开庭传票及相关证件,并主动配合疫情安检防控。

5.如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延期审理。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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